一、为严格文化市场的执法活动,强化内部依法行政监督机制,保障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过错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造成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案件。
三、有下列情形的属错案、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1、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执法程序,造成工作上的损失;
2、玩忽职守,对已经发现的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放弃行政执法权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3、擅自改变、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4、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5、擅自使用或者销毁扣压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超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或违反规定办案,造成后果的
8、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泄露案情,或者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无故推拖不予追究、处罚的
9、行政案件中由于办案人、负责人的主观故意过错,造成诉讼败诉的;
10、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裁定的;
11、其他有明显过错的案件。
四、因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过错导致负责人的失误出现错案、过错的,追究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
五、由于负责人过错导致错案、过错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六、负责人对案件的差错,本应发现和纠正、或因错误批改原案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过错的,除追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七、对故意拒绝、拖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决定的、追究拒绝、拖延者的责任。
八、经集体研究的案件出现差错的,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主张错误意见的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九、对错案、过错责任者的追究分为行政惩戒和行政处分。行政惩戒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十、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十一、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原则,除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惩戒、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造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做出的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追究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文化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应由具体部门监督、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