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文化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执法行为内容和期限公示
(一)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各自权限管理文化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文化市场主要包括:娱乐市场、演出市场、音像市场、电影市场、文物市场、美术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各类文化经营活动。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内容如下:
1、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及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2、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3、查处违法活动文化经营活动
4、受理举报、申诉、行政复议等事项;
5、其它有关文化市场的执法内容。
办理以上事项只要手续完毕、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办理完毕。
1、全省性的文化经营活动;各类跨省文化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演出活动;文物、美术品经营拍卖活动;电影发行放映机构的设立与注销;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核、审批、办证工作七日内完成;
2、音像的出租、零售业务审批五日内完成。音像制品的总批发、连锁经营单位申报手续三十日内完成。涉外营业性演出申报手续二十日内完成。
3、违法经营活动的查处、举报、申诉、行政复议等案件的受理,按法定的时限完成。
(二)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执行公务。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时,须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罚,并告之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2、在依法处罚中,对违法嫌疑物品实施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与经营者发生重大消费纠纷时,可到省文化厅申诉。接到投诉申请后,要依法及时处理,并在三日内处理完毕。
(四)对外来办事人员,要公开办事指南,主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做到文明、热情、快捷服务,让办事者满意。
二、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廉政公示
1、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并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财物;
3、不在经营单位兼职或参与经营单位的经营;
4、不袒护、包庇被查处的经营单位
5、不泄露案情和稽查活动的安排;
6、不利用工作之便安排亲友到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三、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一)文化市场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凡办理许可手续时,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核准的;
2、凡未按本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予以审核和办理的;
3、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
4、凡接待办事人员态度生硬、搪塞、故意刁难、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凡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被投诉、举报经查实的
6、凡不及时受理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履行其他管理职责的;
7、对违法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和处理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8、凡未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当事人的权利而实施处罚的;
9、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的,违反有关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费的。
(二)对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1、行政处理,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或公开检查;调离岗位;限期调出、辞退;
2、行政处分。对违示者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3、违示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