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保护措施;
3、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法律依据
《文物拍摄暂行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
20日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