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文化厅 > 首页 > 政务公开 正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
 
  青海新闻网  2008-05-05 18:23
 

审批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

需提交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和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数量的营业场所主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筹建方案;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连锁门店的加盟章程;

6、作为统一上网首页的合作网站合作意向书或者自建网站的筹建方案;

7、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筹建方案;

8、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叶枫
 
版权所有:青海省文化厅  制作单位:青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