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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
 
  青海新闻网  2008-05-05 18:23
 

审批事项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

需提交材料

1、拍摄项目、目的、内容;

2、文物名称、等级、收藏单位;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的分镜头剧本;

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文;

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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