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
需提交材料
1、拍摄项目、目的、内容;
2、文物名称、等级、收藏单位;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的分镜头剧本;
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文;
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