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理由、借用文物的档案资料及借用文物展览名称;
2、借用单位的文物保管条件和文物展览条件的情况;
3、文物收藏单位与借用单位签定借用合同书草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