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文化厅 > 首页 > 审批项目 正文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
 
  青海新闻网  2008-05-05 18:24
 

审批事项

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需提交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5、章程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7、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8、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按其从事

业务范围

划分类型

1、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2、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3、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4、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5、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6、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7、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8、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9、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10、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依据

    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

承诺时限

提供材料齐备,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叶枫
 
版权所有:青海省文化厅  制作单位:青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