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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2、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
3、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4、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5、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6、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
7、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
8、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9、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
10、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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