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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采取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
 
  青海民族文化网  2008-09-02 09:47
 

  本网讯 为规范全省演出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演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进一步提高演出市场行政管理效能,近日,省文化厅出台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许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全省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许可,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的营业性演出,要依法严管重罚。

  二、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申报(备案)。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举办国内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日期3日前持演出材料到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并于演出日期40日前持相关材料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批。涉外并在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日期7日前持演出材料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批。

  三、加强对演出项目的审核。一是加强对演出内容的审核。对含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的情形,对内容不合法的演出,坚决不予批准。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要求举办单位报送完整的演出节目资料(文字或视听资料)。二是加强对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资信的审核。三是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资质审核。对于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演出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谁审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演出经纪机构与委托、投资单位等演出活动关联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对演出的监督。要加强对演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履行演出的申报(备案)、节目安排、安全保障、全程监管等责任。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业剧场、体育场(馆)、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景区等各类演出场所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专业剧场、体育场(馆)以及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举办的非定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举办的定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举办单位要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的现场监管工作。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并存档。

  四、建立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全省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基础数据库,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省营业性演出信息,实现全省演出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由文化行政部门、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共同组成的演出市场监督体系,加强对演出经营活动的监督。同时,要求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积极协调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演出市场的平稳有序。 (供稿:市场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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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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